近期,FDA发布了510(k)转让指导原则草案,明确医疗器械企业转让510(k)时的责任与流程,对已获批的510(k)在转让时的常见疑问进行了澄清。此指导原则核心想表达的是:当已获批510(k)的医疗器械,其持有人(公司或个人)发生变更,例如由于公司收购、产品授权、法人变更等情况,就构成510(k)转让。此时不一定需要重新提交510(k),但新旧持有人都必须履行一系列合规责任。下面让我们看一下具体问题的Q&A:
Q1: 谁需要提交510(k)?
A: a.国内生产商首次将器械引入美国商业分销时必须提交510(k);
b.再制造商(Remanufacturer);
c.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商(Reprocessor of single-use devices);
d.规格开发者(Specification developer)
e.外国生产商(Foreign manufacturer)
若器械正在销售中,或者重新将其投入市场,且该器械即将在设计、组件、制造方法或预期用途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修改,需要提交新的510(k)申请;若器械无实质性变更,且新持有人仅延续现有商业分销(非“首次引入市场”),则无需重新提交。
Q2: 同一器械能否存在多个510(k)持有人?
A: 不能,FDA规定同一时间仅允许1个持有人。
Q3: 哪些角色需要使用K号进行器械列示?
A:合同制造商、合同灭菌商、重新包装商(Repackager)、贴标商(Relabeler)这些角色都应使用510(k) K号进行列示。
Q4:受让510(k)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?
A: 通常不需要,但需满足:
•器械未发生重大变更(设计/组件/制造方法/预期用途不变);
•新持有人不是首次将该器械引入美国市场,而是延续商业分销。
需重交情况:若转让后对器械进行重大变更。
Q5: 转让后新持有人有哪些义务?
请注意,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器械被认定为掺假产品或者冒牌产品,这可能导致产品被拒绝进口、召回,甚至罚款。
原持有人义务:
•提供完整的510(k)文件资料、测试数据、变更记录等;
•若终止生产或不再负责该器械,需在FDA注册系统中更新器械列表,删除被转让器械的列示信息;
•合理配合新持有人的注册与上市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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